(一)对象
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二)内容
1、档案接收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交,对本人自带的档案不予接收。
2、档案转出
(1)要求转出代理人员档案的需提交接收单位(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商调函或接收函、委托代理单位同意调出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2)档案管理人员对转出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密封后通过机要传递或通知接收单位领取,其中属有公职的,同时出具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单和档案转递单。
3、档案利用
(1)代理单位利用人事档案材料,须由负责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持单位介绍信和具有人事管理权单位的用档证明、申明借(查)阅档案的理由、借(查)阅者身份证复印件借(查)阅,并由档案保管人员记录在案。
(2)个人委托者不得借(查)阅本人档案。
4、出具证明材料
可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来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存档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与档案内容有关、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四)政策法规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实施意见》(91)组通字2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五)公开形式
上墙公示,网上公示。
(六)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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